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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12 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