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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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13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申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