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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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16 條
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轉投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