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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19 條
櫃檯買賣事業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櫃檯買賣證券商、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櫃檯買賣證券商、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