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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21 條
櫃檯買賣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