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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22 條
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櫃檯買賣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