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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與人員 ( 95年06月27日)
第 25 條
櫃檯買賣事業對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其業務人員之異動,應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