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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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與人員
( 95年06月27日)
第 26 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