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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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二 節 組織與人員
( 95年06月27日)
第 27 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