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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5年06月27日)
第 4 條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