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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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與監督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95年06月27日)
第 9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業務服務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賠償準備金。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