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按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借貸交易事項及餘額。
二、擔保品明細及其價值。
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