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17 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