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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