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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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