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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27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