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 104年11月02日)
第 2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對每種證券出借與融券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