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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10 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應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