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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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0月06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期貨信託事業,指以經營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