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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三 章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第 三 節 信託業 ( 106年10月06日)
第 37 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非以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辦期貨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