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之設置 ( 106年10月06日)
第 41 條
期貨信託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
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期貨信託事業不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該四款之限制。

第 42 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第 43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設置分支機構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三、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聲明書。
五、分支機構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期貨信託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