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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2月18日)
第 31 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