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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2月18日)
第 36 條
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