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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2月18日)
第 37 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期貨信託相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