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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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投資外國期貨事業
( 111年02月18日)
第 41 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期貨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