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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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8年07月01日)
第 10-1 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現金或依據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二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契約標的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動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