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8年07月01日)
第 11-2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