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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8年07月01日)
第 13 條
前條所稱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指下列對象: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受益人人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