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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7月01日)
第 3 條
本辦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期貨信託契約:指由期貨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
二、基金保管機構:指依本法所設立之信託關係,擔任期貨信託契約受託人,依期貨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三、受益人:指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
四、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期貨信託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五、期貨交易契約:指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之期貨交易種類。
六、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之國內及國外現貨商品。
七、有價證券: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八、營業日:指期貨及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