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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8年07月01日)
第 32 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