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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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8年07月01日)
第 34 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客戶,並應彙整所屬客戶之意見通知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