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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8年07月01日)
第 36 條
期貨信託事業如發現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