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限制及操作 ( 108年07月01日)
第 50 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
一、現金。
二、存放於銀行。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四、債券附買回交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交易對象及標的物,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

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除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外,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