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分析報告、決定書、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應按時序記載,由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其書面格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