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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限制及操作 ( 108年07月01日)
第 58 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