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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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益憑證
( 108年07月01日)
第 59 條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受益憑證應以無實體發行,並以登錄及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之相關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