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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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
( 108年07月01日)
第 6 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且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及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