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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益憑證 ( 108年07月01日)
第 61 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