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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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益憑證
( 108年07月01日)
第 62 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