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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益憑證 ( 108年07月01日)
第 63 條
受益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