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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益憑證 ( 108年07月01日)
第 64 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有關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交付受益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