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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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及買回
( 108年07月01日)
第 67 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