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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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
( 108年07月01日)
第 76 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