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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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
( 108年07月01日)
第 78 條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期貨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