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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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期貨信託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 108年07月01日)
第 82 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