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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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103年04月25日)
第 18 條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辦理登錄或帳簿劃撥之作業。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