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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4月25日)
第 2 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