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交易及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二)
(二)所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類別及其占淨資產之比例。(附表三)
(三)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四)
(四)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五)
(五)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子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交易及投資績效:
(一)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底及公開說明書刊印年度各月底,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總額及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六)
(二)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期貨信託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三)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七);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二年度本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交易及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四、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期貨信託基金委託期貨商手續費前五名之期貨商名稱、委託買賣交易契約數、支付該期貨商手續費之金額。若期貨商為該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八)
五、期貨信託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期貨信託基金之評等報告。
六、其他應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