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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4月25日)
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受益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