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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4月25日)
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